系爭附加條款第1條(特別不保事項)載明:「茲經雙方約定,經投保銀行業綜合保險後,附加本特別除外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基本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下列情形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未確實遵照業務管理手冊、作業程序或控制要點等相關規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者。……四被保險人之員工為客戶保管存摺或印鑑者。……六適用於現金運送者:……」其性質應屬被上訴人除於系爭保單條款列舉之一般性之不保項目外,另針對上訴人係銀行業之特殊性質,評估道德風險性較一般行業為高後,另增加特別不保事項,以界定其承保範圍。此與特約條款係保險人為估計風險或控制保險期間內承保風險波動範疇,於基本條款外特別約定由被保險人確認過去或現在事實狀態存否,或承認於將來履行特種義務之情形有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