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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末按損害如於行為時確已發生,倘未填補損害,不因其後獨立之原因發生而謂損害未曾發生。查齊林公司以13.9億元向統一安聯購入大廣三不動產,再以17億元出售予勤美公司,為原審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倘如刑事判決所認定該犯罪行為致勤美公司受有3.1億元損害屬實,勤美公司於102年9月間,以48.96億餘元出售該大樓予南山人壽,使勤美公司獲利27億餘元,係因其後市場之獨立因素發生,非得執以遽認勤美公司原所受3.1億元之損害已受填補。原審逕以勤美公司嗣以48.96億餘元出售該大樓,認其並無損害,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於法亦有未合
起訖頁 1-5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商業判斷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實際所得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操縱市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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