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按損害如於行為時確已發生,倘未填補損害,不因其後獨立之原因發生而謂損害未曾發生。查齊林公司以13.9億元向統一安聯購入大廣三不動產,再以17億元出售予勤美公司,為原審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倘如刑事判決所認定該犯罪行為致勤美公司受有3.1億元損害屬實,勤美公司於102年9月間,以48.96億餘元出售該大樓予南山人壽,使勤美公司獲利27億餘元,係因其後市場之獨立因素發生,非得執以遽認勤美公司原所受3.1億元之損害已受填補。原審逕以勤美公司嗣以48.96億餘元出售該大樓,認其並無損害,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於法亦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