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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實際所得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此外,從本條項立法目的而言,既在「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苟內部人確因知悉內線消息而買進股票,股價上漲的增益也在犯罪既遂(內部人知悉重大消息並買賣股票時,無待再行賣出、買入,行為既已「既遂」)之後,如扣除消息公開之前及公開之後,因市場因素所產生的增益,無異使內部人「不當享有犯罪利益」,豈非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再從罪刑相當目的面向以觀,內部人於何時買進與賣出股票,既均出於自主的選擇,則其因自身決定的買賣行為產生利益,自當承受其結果,無違罪責相當原則;末以,股票「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不管是法律文義或是立法理由,均未說明須與「重大消息」的公開,具有因果關係,故法院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的其他經濟或非經濟因素。因此,刑事審判法院依已售出、獲利了結的個案情狀,擇用較適當、較簡明的實際所得法,援為內線交易罪的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不僅合於本法的立法目的,亦不悖離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
起訖頁 1-6
關鍵詞 實際所得法擬制所得法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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