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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決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參諸董事會係供全體董事交換意見,決定公司業務方針之意旨以觀,如違反公司法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式之規定,其所為之決議,應屬無效。至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然董事長對外所為之法律行為,如未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決議有瑕疵,且其情形為交易相對人所明知,則該法律行為對於公司尚不發生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董事會決議瑕疵無效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揭穿公司面紗——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證券詐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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