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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載貨證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載貨證券於運送人或船長簽發後,並交由託運人收受時,揆以海運實務及載貨證券之流通性,其所附記之文句,應認係雙方當事人之約定,應依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至於該載貨證券上事先印就之制式記載,性質上倘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其約款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應認為無效,則屬另一問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載貨證券準據法定型化契約條款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反詐欺條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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