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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07 (20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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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負責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公司法101年1月4日修正前,就負責人之認定係採形式主義,如非名義上擔任公司董事或經理人,非為公司之負責人。是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則被上訴人既非日月公司之董事,亦非經理人,該公司又僅有唯一董事之設置,其雖掛名擔任副董事長,要難認為係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起訖頁
1-4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
、
董事
、
實際負責人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載貨證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名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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