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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載貨證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海商法第77條定有明文。其目的在保護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增加我國海商法之適用機會。即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時,應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定準據法。倘選法結果我國法為準據法時,自應適用我國海商法。倘選定外國法為準據法時,則應就個案實際適用該外國法與我國海商法之結果為比較,如適用我國海商法對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即應以我國海商法為準據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載貨證券準據法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負責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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