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權利之賦予並非絕對保護個人,兼在維護社會公益,故權利行使必有一定之限界,超過適當之限制而行使權利及權利之濫用,法所不許,亦即,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此即為源自誠實信用原則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準此以觀,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本質上為股東權之共益權,其行使之目的,並非專為股東個人,而在防止公司不當經營之救濟,行使該條提案權之股東,需受持有一定持股期間及比率之限制,且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俾防止股東任意召集股東會,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公司營運,甚或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若少數股東藉此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之正常運作,即屬股東權之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