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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監察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該決議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參諸公司法第218條之2賦予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之權利,乃在於藉由監察人所具有之客觀、公正第三人立場,提供董事會不同觀點之討論空間,而不在於監察人是否擁有表決權,且監察人為公司業務之監督機關,須先明瞭公司之業務經營狀況,俾能妥善行使職權,同法第204條因就董事會之召集明定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監察人,以資遵循之趣旨以觀,董事會未通知監察人列席陳述意見,即逕為決議,其決議應屬無效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監察人董事會決議無效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股東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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