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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705 (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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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運送物毀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635條所定「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為保留者,應負責任。」於海商法並無規定,依該法第5條,上開民法第635條規定,於海商事件仍有適用。該條所謂保留,須明確具體指出運送物包皮易見之瑕疵情形,始足當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運送物毀損
、
受領權利人
、
保留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內線交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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