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股東同時持有擬合併公司之股份時,該情形雖與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民國104年7月8日修正前第5項)之規定(先購後併)尚屬有間,仍可認該股東就該合併事項亦無迴避之必要,而得參與表決。尤以,公司擬進行解散或合併,以調整企業經營模式,強化經營體質,提升公司競爭力,若持有多數股權之股東同為擬合併之他公司股東時,即認該等股東於股東會應迴避,無異將合併事項交由該公司少數股東決之,造成少數股東可藉由反對公司解散或合併案方式,阻止多數股東進行企業轉型或改變經營模式,更核與公司法對於公司基本營運決策係採多數決原則不符,而難謂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