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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12 (201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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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明文排除公司法第200條之限制,依其立法理由,係指排除公司法第200條關於「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30日內」等程序要件,縱其實質要件「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須與公司法第200條為相同解釋,亦不限於該董事任期中所發生者,方符立法原意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董事
、
裁判解任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企業併購——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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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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