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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9 (20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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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除非公司股東得以證明董事(會)於作成行為之當時,係處於「資訊不足」之狀況,或基於「惡意」所作成,或參與作成決定之董事係具有重大利益衝突之關係等,否則,倘董事對於經營判斷之事項不具利害關係,且就經營判斷事項之知悉程度,為其在當時情況下合理相信為適當者,並合理相信其經營判斷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而基於善意作出經營判斷時,即可認董事已滿足應負之注意義務,縱使董事經營決策嗣後造成公司虧損,亦應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4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
、
商業判斷法則(經營判斷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詐欺市場理論——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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