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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董事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目的,並非係基於激勵員工士氣,使員工對公司更具向心力等純正之目的,而係在增加經營階層可控制之股份總數,用以取得或鞏固對公司之經營權,並因此損及與經營階層持不同經營理念或立場之其他股東,此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董事會決議,依照民法第148條之規定,即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權利濫用,該董事會之決議應屬無效
起訖頁 1-4
關鍵詞 董事會決議自身利害關係迴避員工認股權契約權利濫用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期前改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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