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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8 (20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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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期前改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依公司法第199條之1之立法理由觀之,該條係將實務上董事於任期中提前改選,但未同時於議程中就現任董事為決議解任,逕於新任董事就任日視為提前解任之運作予以明文化,以俾釐清董事與公司間之權益關係。可見該條立法目的在釐清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時,新舊董事任期之問題,而非規定任期未屆滿期董事選任或解任之方式。上訴人以系爭股東會未先就要否同意全體董事、監察人改選之決議,即逕為董事、監察人之改選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為由,主張其決議方法有瑕疵,應予撤銷,並非有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期前改選
、
提前解任董事
、
股東會決議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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