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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607 (20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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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東會決議解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公司法並未明文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經決議解散後,未經辦理解散登記前,不得再為股東會決議撤銷原解散決議並繼續經營;又依照主管機關之函示,既已明確肯認股份有限公司經決議解散後,尚未至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者,得由其後之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變更之,故被上訴人公司股東會決議:撤銷「公司結束營業公司資產返還股東案」,應屬合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東會決議解散
、
解散決議之撤銷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607 (20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假決議後股東會之性質及程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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