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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事實審——最高法院10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係為鼓勵犯罪行為人早日悔過自新,並期節約司法資源、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使案件儘速確定之效而設,被告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倘被告僅曾於偵查中自白,嗣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審判中均否認犯行,遲至上訴第三審始自白犯行,難謂有達立法目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事實審法律審自白減刑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辯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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