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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08 (20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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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專屬管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原告就不同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提起合併之訴,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非屬專屬管轄,宜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以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專屬管轄
、
非專屬管轄
、
客觀之訴之合併
、
類推適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假扣押之原因——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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