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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業災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與勞保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保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職業災害通勤補償勞動基準法勞工傷病審查準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專屬管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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