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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眾人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又慰撫金之量定,仍須先行認定侵權行為人究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始得據以調整其慰撫金之金額。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眾人物私領域新聞自由慰撫金量定故意或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名譽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土地上之建築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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