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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認定性和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或認定,固應依其和解契約內容而定,惟除當事人確係約定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係屬創設性者外,如當事人係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性之和解,當事人仍得依原有法律關係為請求,僅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而已。蓋前者足使原債務及其他擔保因和解成立而消滅,不得再行主張,則於約定內容不明確時,不能遽行推定創設性和解為當事人之真意。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認定性和解創設性和解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01 (2023: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物上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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