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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讓與擔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次查讓與擔保契約,乃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將自己或第三人提供之擔保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之契約。是債務人屆期未清償擔保債務時,債權人已取得擔保標的之處分權,倘當事人未約定實行方法,債權人就變價或估價受償,有決定權,僅其負有清算之義務,於擔保物價值超過擔保之未償債務時,應返還剩餘價值予債務人或設定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讓與擔保擔保物處分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9 (2022: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解除契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專利侵權比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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