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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解除契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係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不因解除權行使有所妨礙,是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關係,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契約因金錢給付遲延而解除者,債務人原定金錢給付義務因此免除,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賠償,不得請求替代賠償,其他因契約消滅所生之損害,則不包括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履行利益賠償主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209 (2022: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約金酌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讓與擔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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