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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地上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利益,民法第833條之1乃明定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於逾20年後,得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情形等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此係以形成之訴變更原物權之內容,縱然建築物尚得使用,亦非不得酌定存續期間。而以現代建築技術而言,經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並非難事,法院酌定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地上權存續期間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9 (202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獨立建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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