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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原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受損人,就受益人係「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一消極事實,本質上有證明之困難,尤以該權益變動係源自受益人之行為者為然。故類此情形,於受損人舉證證明權益變動係因受益人之行為所致後,須由受益人就其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即有法律上原因一事,負舉證責任,方符同條但書規定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7 (202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私經濟行政——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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