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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查98年1月23日增訂之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拋棄物權,而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乃本於權利人不得以單獨行為妨害他人利益之法理而設,即係源於權利濫用禁止之法律原則。此項規定,斟酌立法政策、社會價值及法律整體精神,應係合乎事物本質及公平原則,為價值判斷上本然或應然之理。對於該條文增訂前,拋棄物權而有上揭法條規定之情形時,自可將之引為法理而予適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維護社會正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法理拋棄物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7 (202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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