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已有投資者提起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然而,該案難以滿足《證券法》域外管轄條款的效果標準,我國法院也無法適用該法進行判决。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被告財産確定管轄權以及適用美國證券法,但這都存在一定的障礙。此外,投資者仍可能承擔高昂的舉證成本。我國法院尚未回應瑞幸案,如要審判該案,必須克服上述困難。與此同時,瑞幸在開曼啓動破産程序以補償相關權利人,並且已經聚集了相應的資金,該程序已被美國法院承認,我國監管機構也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這不失為我國投資者受償的可能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