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性要求起源於普通法中的欺詐,歸屬於證券欺詐的行為要件。虛假陳述案件的審理中,法院是否獨立審查重大性要件,以及如何把握重大性審理的裁判規則,屬於目前的司法難題。本文結合廣東省法院的審判實際和案例統計,分析既有司法實踐,並指出司法對重大性的獨立審查兼具法理和現實的雙重定位。司法實踐中的重大性認定無疑是場景式的,本文擬為重大性的認定探索一般性的裁判規則,即應當采理性投資者標準,制定定量因素優先、定性因素兜底、價格波動作為事實推定的統一裁判規則,建立自願性信息等區分審查標準,並對最新司法解釋中的重大性相關規定進行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