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註冊制改革日趨深入,中介機構“看門人”作用得到強化,證券市場責任追究機制發生轉變,更加注重民事責任運用。在相關司法解釋和業務規則出台的背景下,我國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數量進一步增長,中介機構責任邊界問題受到業內關注。本文首先對虛假陳述案件總况進行梳理,並分析新《證券法》及後《九民紀要》時代各中介機構履責風險。其次對虛假陳述中介機構民事責任劃分及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指出應按照責任主體區分發行人與相關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中介機構應在審慎履職條件下勤勉盡責地提供專業化服務,進而分析了各中介機構間責任劃分的法理基礎及考量要素。最後分析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構建“先行賠付+按比例連帶責任”責任承擔新模式,釐清“重大性”司法認定與行政處罰的關係,從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責地審查重點等四方面,繪製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的具體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