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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沒收時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規定「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亦即,犯罪所得沒收設有時效規定,且依附在所涉罪名之追訴時效。其效果是因時效期滿不得追訴之犯罪,也無從單獨宣告沒收。對此,立法論上應否增訂特殊時效,值得深究,然在現行法下,如同本判決所示,本件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因逾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免訴諭知,則本件未扣案之偽造本票、偽造印章及犯罪所得,因均非屬違禁物,即均不得附隨於本件主體程序而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追徵。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沒收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210 (2022: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重大無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目的性限縮——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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