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人審查義務說是基於《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與《民法典》第504條或原《合同法》第50條之外部效力而衍生出來的一種理論主張,目的在於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關聯擔保的形式掏空公司的問題,但該理論主張並未得到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同。擔保權人審查義務說存在不足與弊端:一是論證該說的各種理論均未能得出唯一的結論;二是該說論證過程忽視了公司治理與合同關係的相關理論以及現行相關法律之規定;三是該說把擔保權人的形式審查定性為義務的結果可能並不完全如論者所願,反而會附帶産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消極後果。因此,需要對該說的不足和弊端給予足夠的重視,並對該說採取正確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