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議題。在發展型政府的推動下城市基礎設施的範圍不斷擴張,國家任務職能相應强化,行政法的調整領域由此得到開拓。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主要在政治和行政過程中完成,實質上由政策主導、規劃引導、標準限定。在配置的價值追求上,以科學、系統與安全為要。風險設施的公正配置、數字設施的平等給付被容納于其中。城市基礎設施配置不再採取完全由政府直接給付的方式進行,而在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上積極採取公私合作的行為方式,政府成為規制、指導和合作者。城市基礎設施正當配置的法律構造,引發行政的合法性向合目的性和注重績效的方向變遷,要求行政法學從相對封閉的系統對社會科學開放,發生從法教義學邁向法政策學的變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