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行政覆議充分發揮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是當前行政覆議法修改的目標導向,亦是實現行政爭議的“訴源治理”,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選擇。主渠道的功能定位要求“行政司法”理念的回歸,行政覆議在傳統的依法行政監督功能基礎上要實現社會治理功能的擴容,並要解决好國家覆議體制改革的整體布局與地方改革創新的協調與平衡。行政覆議申請範圍、申請人資格、程序優化、行政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以及覆議决定體系化等方面的革新,均應在尊重行政覆議基本原理和運行規律的基礎上,統籌謀劃行政覆議與行政訴訟的差異化發展問題。以行政覆議的率先發展帶動整個行政司法體系的整合優化,將構成彰顯行政覆議主渠道目標輻射力的理想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