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與連帶責任有共性也有區別,兩者在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方面存在差異。連帶債務的成立需要具備連帶債務人為多數、連帶債務以統一的給付利益為標的、真正連帶債務要求數個義務必須具有“同位階性”、債權人對于多個債務人享有債權四個要件。對于連帶債務發生原因,《民法典》雖然表述為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但推定必不可免。連帶債務為複數債務,故其對外效力一律採取絕對效力,不盡合理,宜兼顧各方之間的利益平衡、簡明法律關係和避免循環求償,來確定絕對效力抑或相對效力。不宜把《民法典》第520條關于絕對效力的規定視為强制性規定,而應承認其存在法律漏洞,允許司法解釋承認《民法典》第520條所列事項以外的事項發生絕對效力,也有條件地認可當事人約定發生絕對效力的事項。《民法典》第519條第2款前段確立追償權和法定債權轉移機制,由實際承擔債務的連帶債務人選擇如何行使。該條款後段關于抗辯的規定應含有抗辯權,不但適用于追償權行使的領域,而且適用于法定債權轉移的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