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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假執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時,原告所執行者,即屬尚未確定之判決,故不問其有無故意過失,對於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給付之物,須負返還及損害賠償之義務,以預防濫用假執行而保護被告之利益。此為訴訟法上規定之實體法上特種請求權,有別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係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訴訟權利,通常欠缺不法性,原則上無須對執行債權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僅於符合侵權行為要件,致生執行債權人損害時,始例外對該債權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此與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定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時,原告即當然負返還及損害賠償義務之本質不同,故立法者未為停止執行之債權人特設如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定之特種請求權,並非法律漏洞,自無類推適用餘地。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假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類推適用;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4 (2020: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無因證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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