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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1 (20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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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0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執行法院代全體限定繼承人立於出賣人地位,出賣土地之全部於第三人,就各該限定繼承人(共有人)而言,仍不失為出賣其應有部分。考量限定繼承人對該財產之感情,或向來之使用狀況,如准其行使優先承購權,亦不影響債權人以最高(拍定)價清償債務之利益,依相同之法理,應認限定繼承人(共有人)仍得行使其優先承購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限定繼承人;債務人不得應買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1 (2020: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要保人破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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