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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勞動契約;加班工資;基本工資;約定工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1 (2020: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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