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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1 (20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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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431條第1項所規定之有益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施以增添或改良,因而增加該租賃物價值而支出之費用。所稱現存之增價額,則指租賃關係終止時,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租賃;有益費用;現存之增價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1 (2020: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雙務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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