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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1 (20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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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雙務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雙務契約當事人之請求權係互相獨立,僅其實現因他方當事人行使抗辯權而互相發生牽連,雙方當事人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亦即於自己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經他方請求給付時,得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自己之給付,但在其未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前,仍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縱令一方當事人未依債務本旨提出自己之給付,係就自己所負債務應否負給付遲延責任,尚非不得催告他方履行所負之債務,他方在未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前,仍應負遲延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雙務契約;同時履行抗辯;遲延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1 (2020: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之行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租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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