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78年向訴外人張君以新台幣(下同)1427萬餘元購買位於改制前台北縣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仍登記於張君的名下。嗣後在103年間,原告委請張君出售系爭土地予訴外人周君,總價為5494萬餘元,並直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周君所指定之人。而被告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因此認為原告所獲利益屬於其他所得,核定原告103年度漏報其他所得40,671,992元,歸課核定綜合所得總額41,941,864元,應補稅額15,472,785元。原告不服,先後申請復查、提起訴願,皆未獲原告滿意之結果,原告不服,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