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所有臺北市○○區○○段0○ 段0○0○0○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經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被上訴人以系爭土地之部分面積(下稱「系爭通道土地」)係供作開放式人行通道使用為由,於105年申請減免地價稅,經上訴人以系爭通道土地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下稱「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准被上訴人減免地價稅之申請,並核課被上訴人系爭土地及其於臺北市其他土地105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1,129,435,1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