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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電信業提供電視服務之管制研究-以美國與日本法制為中心
並列篇名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elevision Services Provided by Telecommunications Carriers – Centering on U.S. and Japanese Regulatory Regime
作者 余曜成
中文摘要
系所名稱:資訊社會學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7年 指導教授:江耀國 長久以來,電信業與有線電視業的發展毫不相干,直到匯流之後,兩者的界線模糊了,才彼此在同一個產業成為競爭者。我國在匯流的過程中,電信業經營電視服務碰上諸多問題,因此本研究試圖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學,針對美國、日本的法制來探討其中對於我國法治的改進之處。結果發現,美國OVS架構與我國現在的有線電視產業架構相近,而日本電信服務廣電架構與我國現行「多媒體平台模式」架構相近。但是,由於我國與日本的產業結構、法制規範落差較大,因此經由比較衡量後,本研究認為美國OVS架構可作為我國修法之借鏡。電信業者透過修正後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來經營「電信類有線電視」,必須另行取得有線電視之許可,但得以跨區經營以及受到較低度管制的費率監督,其他管制則比照以往「一般類有線電視」之規範。「一般類有線電視」規範由於與「電信類有線電視」規範相似,因此法規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應無法實現。
起訖頁 1-124
關鍵詞 有線電視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開放平台開放式視訊系統跨業經營電信電気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CableRegulations Governing Fixed Network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esOpen PlatformOVSCross-OwnershipTelecommunicationsLaw Concerning Broadcast o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刊名 博碩論文  
期數 元智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美國有線電視法之節目取得與載送規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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