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長期低迷的問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將完善小額程序納入改革的範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方式是法定適用,適用率的高低取決於法定適用的狀況。法定適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於基層法院法官擔心審終審的小額程序會帶來涉訴信訪。在各項改革措施的綜合作用下,法定適用率有了明顯的提高,但當事人合意適用的狀況依然不理想。小額案件的金額標準大幅度提升和小額案件的程序進一步簡易化後,應當更加重視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改變敗訴當事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的做法,賦予當事人更有效的救濟手段,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法官不願意依職權適用和當事人不願意合意適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