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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決議對法律行為理論的衝擊及法律行為理論的回應
作者 吳飛飛
中文摘要
成員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對決議效力有何影響,可撤銷決議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銷行為與可撤銷決議為何無法對應?凡此種種,均不同程度上衝擊著法律行為理論的解釋力,令人懷疑《民法典》將決議納入法律行為體系中有無實質意義。然而,將法律行為的規範結構重置為「意思表示+程式」後可知,「程式」在個人法上體現為形式,在團體法上體現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級形態。意思表示非法律行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僅能撤銷表意人單方意思表示。在個人法上,撤銷意思表示後,法律行為不成立;在團體法上,撤銷成員意思表示後,決議呈現出有效、不成立兩種效力狀態,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響決議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輔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為不成立,「輔助程式」瑕疵在未對法律行為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下不影響行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銷行為指除須經追認、批准等「涉第三人行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為,《民法典》中規定的法律行為的撤銷其實是意思表示的撤銷,至此可撤銷行為與可撤銷決議為何不對應的問題得以澄清。
起訖頁 38-47
關鍵詞 意思表示可撤銷行為法律行為決議行為程序瑕疵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2107 (2021:4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財產行為、人身行為與民法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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