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對現行刑法的體系性考察,《刑法修正案(十一)》急於回應公眾關切而頻繁地將同種行為重複犯罪化,即競合型犯罪化。刑法緊跟時事熱點,從公共安全犯罪、社會秩序犯罪、經濟犯罪等領域的概括性規範中分離出更為具體的規範,以此增設新罪。競合型犯罪化本質上並未增加刑法規範的總容量,因無法填補立法空白而導致規範性不足,因存在重複評價而製造了刑法規範衝突。犯罪競合根源於競合型犯罪化的衍生效應,求諸於理論構建而處理犯罪競合問題只是權宜之計,從根本上說,回溯至立法層面減少或避免將刑法已經禁止的行為重複犯罪化才是最佳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