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係指為使一般人消極不記憶他人過去,資料主體請求搜尋引擎業者刪除網路上與其相關的檢索結果,以及可據以在網路上搜尋已被公開資料之關鍵字的權。被遺忘權被確立,可溯至歐盟法院於2014年5月宣示個人資料於網路上受隱私權保護的判決(第C-131 / 12案),歐盟法院認為搜尋引擎業者屬於資訊控制者,當個人資料有不正確、不完整,或因時間經過而不再相關、超出處理目的等情形,資料主體有資訊修正權、刪除權、封鎖權(阻止權),可請求搜尋引擎業者移除與該人有關之資料網頁連結及搜尋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