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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4 No.22
中文摘要
一、問:107年間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前配偶取得房地1戶,目前想要出售,是否需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答: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果取得原因係因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準。進一步說明,甲君雖於107年間因離婚自前配偶取得房地,但係以前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期來判斷是否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或是依舊制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換言之,如甲君之前配偶取得該房地之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則甲君出售該房地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反之,如在105年1月1日之前,甲君則應將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地取得日之認定涉及所得稅新舊稅制之適用,申報期間及課稅所得計算方式均有差異。
起訖頁 60-6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1130 (44:2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人壽保險涉及贈與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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