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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4 No.18
中文摘要
一、問: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申請撤銷,倘又再持憑原公定格式契約書再次辦理現值申報,是否須另課徵印花稅?答: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同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課徵千分之一印花稅,再以持憑辦理申報。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持憑無涉及再修改原公定格式契約書辦理現值申報者,則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起訖頁 56-56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0930 (44:18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員工薪酬制度對經營績效與企業留才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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