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對於不動產節稅的安排,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以贈與或繼承方式來進行。因為稅捐單位都採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其價值,以上皆低於市價行情,因此課稅認定的現值相對較低,但市價行情卻高,足以達到節稅目的。但自「房地合一稅」實施以後,想再以過去採取的繼承或贈與方式節稅,可能要好好考慮了。現在以繼承或贈與取得的房地,未來如果再次移轉,反而須繳納更多利得稅,由於當時取得房地的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成本遠低於市值,再次移轉卻是以現在的市價行情出售,兩者差距必然拉大,稅負勢必加重。而這樣的改變,是否合理?值得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