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65年2月16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05年1月30日。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新增1,3-丁二烯、1,2-環氧丙烷、甲醛、銦及其化合物、鈷及其化合物及萘,為丙類第一種或第三種特定化學物質,以強化其管理機制;此外,為提升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其設置與維護之管理。本次修正條文除第2條附表一第3款第1目之22至24、第3目之13至15、第1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第38條之1,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110年9月16日施行。 |